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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T 658-2011 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
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(以下簡稱"蓄電池" )的產品分類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煤礦電力牽引車輛和物料搬運設備用蓄電池。
產品分類
產品品種和規格
產品品種、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產品型號編制
產品型號按 MT/T 154.1 的規定進行編制。
示例:
產品型號中的"設計修改序號"是當產品的設計有大的修改時作為區分識別之用,用帶括號的大寫漢語拼音字母依次表示。
注: 第一特征代號"M"表示密封(閥控),普通蓄電池無此代號。
試驗方法
試驗儀器及其要求
溫度測量
溫度測量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,且每個分度值應不大于1°C。
密度測量
測量電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,其刻度的每一分度值應不大于0.005g/cm3。
蓄電池容量試驗
蓄電池容量試驗
配置電解液所用硫酸應符合 HG/T 2692 的規定,所用水應符合 JB/T 10053 的規定。
往蓄電池內注入密度為(1.260±0.005)g/cm3(30°C)(或由制造廠規定)硫酸溶液,靜置(2~4)h,調整液面高度使其符合制造廠規定。
初充電用0.5I5(A)的電流充電40h,然后改用0.25I5(A)電流充電32h。在整個充電期間電解液溫度應不大于45°C。初充電結束前(2~4)h,調整電解液密度和液面高度,電解液密度為(1.280±0.005)g/cm3(30°C)。
蓄電池氫氣析出量試驗
蓄電池在放電過程中氫氣析出量按以下條件進行試驗:
a) 經容量試驗合格后進行本試驗;
b) 放電前電解液密度應為(1.280±0.005)g/cm3(30°C);
c) 放電應在蓄電池充足電, 再靜置(1 ~2)h后進行;
d) 放電電流為5h率放電電流值的1.25倍;
e) 放電時間為3h;
f) 放電過程中的電解液溫度為(37~40)°C。
京都電子KEM 電解液用溫度計和密度計 DA-130N